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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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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样的表述会给自己带来多大麻烦吗?

时间:2020-12-16

很多商家在搞促销、做活动、宣传产品的时候,会制作一些海报或者宣传单,有时会在这些宣传单上注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殊不知这些本是为了减少纠纷写下的文字,最终反而会带来纷争。

前几日,一位超市负责人王大姐来到智聪所寻求帮助,称一位顾客参加海报宣传活动买了其超市的商品,但因海报末尾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便将此事投诉至市监局,后市监局欲对王大姐进行行政处罚,王大姐遂至智聪所咨询法律建议。智聪所律师听完王大姐的讲述之后,给王大姐仔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结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王大姐这次宣传活动,就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了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内容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虽然在“以广告、活动宣传页这些明显具有要约邀请性质的形式是否属于格式条款、通知、声明或店堂告示的法定有效载体”的问题上还有一些法理上的争议,但实践中,即使是在最简单的广告海报上写有“最终解释权”字样,都极有可能被市监部门认定为违法,因此作出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罚款,更不用说在合同、协议或者消费卡上写有“最终解释权”的情形了。

因此,写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不但在民法上属于无效情况,在行政法上还属于违法情形,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加强,尚有不少有识之士投身于职业维权的事业之中,商家单方确定自身权利,实属得不偿失。

最后,王大姐在智聪所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市监局,与执法人员就此次违法事件的情节、后果和影响进行了有效沟通,最终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争取到了较轻的处罚,同时王大姐也向顾客表达了歉意,并对其指出商家违法行为表示感谢,并承诺会以更负责的态度和更优质的服务回馈广大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