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陈浩军律师
判决书文号:(2013)雁刑初字第00439号
被告人xx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作为中间环节,通过QQ等方式联系需要更换肾源的患者,得到患者需要更换肾源的信息后,将所获得的信息在QQ群中予以发布,有肾源匹配的患者再通过固定渠道联系被告人,被告人将所获信息及需求者的信息提供给上家,上家联系医院及出卖肾源者进行肾移植手术,从中获取利益。该案被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xx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能如实供述,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办理思路:
1、被告人xx未从事“组织”行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罪名有待商榷。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退伍军人,因经济困难,误入歧途,被捕前无前科等劣迹。
3、被告人认罪认罚。
最终结果:
2014年5月19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西安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xx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辩护人意见:
1、本案系西安市首列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庭审前,雁塔区人民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辩护人充分阐述了对该罪名的意见以及被告人存在着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2、从“组织”一词的本意入手,详细说明被告人没有从事组织行为的客观情况,以及被告人在该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被告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经过辩护人陈律师的争取,主审法官采纳了辩护意见,做出了量刑2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