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x
被告:陕西xx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陈浩军
审判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号:2018陕0113民初7992号
案件简况:
2018年2月5日,原告刘x与隋x华(案外人)在被告xx公司协调下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刘x购买隋x华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区××花园××楼××单元××号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450000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天向隋x华支付定金725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作为本次买卖的居间方,丙方(被告)负责为甲乙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并促成买卖交易。乙方(原告)按成交价的3%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43500元,甲方(隋x华)不承担居间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43500元,并向隋x华支付定金725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房屋信息截图一份,该截图发布人为乐x军,高科花园一期双指标。原告表示因被告虚假宣传涉案房屋带有高新一小上学指标,原告受其误导才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后经与隋x华核实,其向原告表示该房屋确实并非学位房,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隋x华向原告退还定金72500元,但被告x卓公司拒绝返还居间服务费43500元,故诉至本院,形成本诉。对此,被告表示认可合同已解除,其余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被告陕西x卓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刘退还居间服务费4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99元,由被告陕西卓置业有限公司承担。